3月31日,我市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4月1日至10日期间,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他生产用火,严禁吸烟、野炊、烧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他生活用火,严禁上坟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对违反“禁火令”规定的,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对于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市林业部门呼吁广大群众,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灭火,并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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