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落实《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实现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对配套出台的《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作了政策解读,《办法》明确对博物馆定级评估奖励,一级博物馆每年可得奖励100万元。
为进一步整合我市文化遗产资源,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2020年,我市坚持立法领域先行先试,颁布实施《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
为落实《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促进我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健康发展,依据《博物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等法规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五章十八条,分为总则、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及补助方式、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及附则。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申报主体,需经市文物局审核、报经省文物局批准、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正常运行满一年(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
补助方式分两个方面,分为综合补助和奖励补助。综合补助包括免费开放、陈列展览、年度考核等内容,采用因素分配法给予补助,按照“总额控制、科学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权重分别为:免费开放(50%),年度考核(30%),陈列展览(20%)。
奖励补助包括博物馆定级评估奖励和文物藏品定级奖励。博物馆定级评估奖励,按一级博物馆奖励100万元/年、二级博物馆奖励50万元/年、三级博物馆奖励30万元/年,分别给予奖励。文物藏品定级奖励,按一级文物奖励5000元/件(套)、二级文物奖励2000元/件(套)、三级文物奖励1000元/件(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申报和管理;市文物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估等方式,对申请资金补助等事项进行评审认定。市文物局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文物局下达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办法》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热情,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于推动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优化博物馆体系,丰富博物馆门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向文物文化领域聚集,改善博物馆类型单一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也将改变单一的政府投资渠道,促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全面推进我市博物馆事业发展,逐步建好具有三晋文化、晋阳文化、晋商文化、工业文化、醋文化等太原地方文化特色的博物馆体系,进一步增强我市文化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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