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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首席记者 杨峰)春耕在即,为维护全市农资广告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护航春耕生产,6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防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提示。
根据提示,农作物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有效率;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肥料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经营主体应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审核责任,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广大市民如果发现违法违规广告,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线上线下广告市场监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广告,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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