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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知识产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涉嫌销售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使用旧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大米。
该产品使用的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后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不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商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其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向超市管理人员进行了现场讲解。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一般地理标志产品通常采用“地名+商品名”文字组合方式。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履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备案等程序,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属于违法行为。
为避免因侵权或者被侵权产生不利后果和法律纠纷,地理标志权利人和相对人都应当尽到相关义务。产品销售者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采购中要确认供货商享有合法商标使用权,确认所购商品品质达到特定要求,并完整保存证明文件及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严厉打击打着标注产地的幌子冒充地理标志产品,企图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维护地理标志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杨峰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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