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宁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发布三起典型案例,以增强遂宁市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的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案例一
(资料图)
无资质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被处罚款3万元
近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国道318永兴镇大面沟村段发现驾驶员邹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违法运载液化石油气,当场责令邹某停止违法行为,对该车辆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危险货物进行了及时转运。
“经查,车上有122个液化石油气钢罐,均装满了液化石油气。”据执法人员介绍,邹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给予了邹某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危险货物具有易爆、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区别于普通货物,对运输车辆要求极高,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是流动的重大危险源,相比普通车辆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而且事故具有突发性、复杂性和更大危害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醒广大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员要引以为戒,切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货物运输资质的普通货运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共同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例二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通过派车平台违规派单
近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市城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刘某驾驶小型汽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查,该车辆为刘某本人所有,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输服务派单平台为一科技公司。据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介绍,该公司对平台车辆注册证件审核不严,违反了《遂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遂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刘某作出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遂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遂宁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线上服务平台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证齐全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案例三
未按规定配备使用防污染设施设备
造成水面污染被罚
近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船山区交通运输局、船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薛家坝船舶停靠区开展例行联合巡查时发现,一物资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正在对潼深588号船舶实施拆解。
经查,当事人黄某、孙某对潼深588号船舶进行拆解作业的过程中,因未配备和使用防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了水面污染,执法人员对污染环境的证据予以固定,并责令现场人员停止违法行为。据悉,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拆船企业应该编制船舶拆解专项方案,经生态环保、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按方案要求配备或者设置防止拆船污染必需的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备、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等,方能实施船舶拆解,确保拆船不造成环境污染。
关键词:
质检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