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3、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
4、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5、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
6、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7、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8、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9、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10、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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