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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首席记者 张玲)大刚和小红(均化名)两人,在我市一所楼盘小区购买了商品房,但入住后发现,该楼盘的地产商在其所居住的楼南侧和西侧又新建了数栋高层建筑,大刚和小红认为新盖的高层严重影响自家住宅的日照,侵犯了自己的采光权,于是把该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判赔被告地产商赔偿两原告遮光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地产公司是否对涉案房屋构成采光、日照妨碍;二、若构成妨碍,赔偿数额应如何计算。本案中,经鉴定,涉案房屋的光照时间为0小时,其日照时间不满足国家标准,可以证实被告地产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后续开发的建筑对于两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的采光、日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且该影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时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故可以认定被告地产公司对于两原告构成采光、日照妨碍。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法院认为,采光、日照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还可能导致身体权、健康权等其他权利的侵害,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的电费增加、健康补偿费、因采光损失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等。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状况、涉案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价格、环境等因素,法院认为本案的赔偿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赔偿500元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地产公司赔偿两原告遮光损失费5万多元,并赔偿原告鉴定费3万元。
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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