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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商业机密”公司高管受罚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各地 > 正文  2023-03-30 10:53:13 来源:千山晚报


【资料图】

本报讯(全媒体首席记者 张玲)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近日,海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

据了解,韩某于2010年入职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国际贸易部,并担任该部门的负责人。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需要,在多个知名网络平台搭建了销售渠道,投入资金进行广告宣传、网络运营等。为了保护公司的客户信息及产品销售渠道信息,公司对网络平台账号及用于营销专用电子邮箱进行了加密保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及使用。

韩某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截留并窃取公司在网络平台的客户信息,通过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营销专用的电子邮箱与海外客户联系,采取冒用公司名义、更改订单供货商信息等方式,与海外客户进行交易,后使用他人的银行账号接收海外订单货款,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均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告人作为被害单位最重要部门之一的国际贸易部的负责人,后期又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本应忠实勤勉、尽职履责,并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但其反其道而行之,不仅另谋与本公司同类的职业,而且直接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恣意截留、窃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暗牟私利。应当予以处罚。

案中对韩某的处罚,保护了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韩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了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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