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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快讯:施工方挖松大树 砸伤老太被判赔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_中国金融门户网站 让金融财经离的更近>各地 > 正文  2023-03-28 11:48:16 来源:千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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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首席记者 张玲)一家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挖松了某小区道路旁边一棵大树的根部,也没有加固和设置警示标志。结果在一个大风天,刘老太(化名)路过时,大树突然倒下,把刘老太的腿部砸骨折了,刘老太把施工单位和某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开庭,依法判决施工单位赔付刘老太医药费等损失4万多元。

据刘老太介绍,去年8月的一天,被告施工单位在某小区附近施工时,挖到一棵树,导致树根没有抓着力,被告对此树没有加固,也没设警示标识进行围挡,导致大树突然倒下砸到自己腿部。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住院17天,因此要求施工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赔偿自己的损失。但被告施工单位辩称,自己并非案涉树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本案中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某管理部门称:《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施工单位在大风等特殊天气的情况下,应当加强检查,做好防护工作。但被告单位在施工期间未对小区树木采取加固护栏等防护措施,疏于管理。事发时虽是大风天气,但不影响居民外出活动及正常行走,原告被大树砸伤,自身并无过错,故被告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腿伤责任。再者,根据《鞍山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三)居民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其他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故被告某管理部门无责任。

综上,原告刘老太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多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处被告施工单位赔偿刘老太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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